郑州市银屑病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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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莲

杨淑莲,门诊医师。从事银屑病诊疗工作30余年...详细

擅长领域:专治牛皮癣等顽疾性皮肤病

河南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3-05-24来源:郑州市银屑病研究所 编辑:郑州市银屑病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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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莲主任医师

擅长:专注于银屑病临床诊疗与研究,主张中医辨证治疗寻常型、红皮病型、关节病型、脓疱型等各类银屑病疑难病,有着深厚的医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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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科技计划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确保我省科技工作总体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计划管理的宗旨。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通过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对重点领域科技活动的合理规划,纵深部署和统筹安排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和加强基础性研究三个层次的科技工作,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和储备。

  第二条 科技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

  1、 紧密围绕我省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的目标和需要,针对影响全省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关键技术环节,以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为目标,组织和实施各类科技专项计划,正确引导全省的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成果推广、产业化开发与转化的方向。

  2、 按照“有限目标,重点突破,加强集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睢准国内外科技发展的新趋势和方向,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强化具有开发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不断提高科学技术在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显示度”。

  3、 大力推动地(市)县科技进步工作,重点支持地方依靠科技进步培育和发展新兴主导产业,强化科学技术在推动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为全省经济均衡、持续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第三条 科技计划的管理范围和科技专项计划的任务划分。

  1、 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计划。围绕工农业生产和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有效街接省内各有关计划,重点安排国家和我省重大科技计划中的先进成熟、市场需求量大、关联度高、技术含量多、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

  2、 省科技研究发展计划。以高市场占有率、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三高”拳头产业为突破口,根据市场需求,确定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开发重大项目,提高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的“显示度”。紧密围绕我省培育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攻克一批工农业生产、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共性关键技术问题,集成配套一批先进成熟技术,研制开发一批名牌拳头产品。在生产第一线建设一批科技试验示范基地。

  3、 省火炬计划。强化带动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发展的功能,抓好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以培育和发展高技术产业,推进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目标,大力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抓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建设,支持高新技术服务中心的发展,推动全省高技术产业化。

  4、 省星火计划。坚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积极采用高新技术,以推动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和村镇城市化为目标,结合国家星火西进工程的实施,重点抓好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结合农副产品深加工和资源开发,重点抓好星火新产品开发、星火示范企业和星火支柱产业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技术进步。

  5、 省自然科学研究计划。紧密围绕我省培育新兴产业重点技术领域,选择若干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明确应用前景的高新技术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为我省新兴产业的形成和支柱产业的发展技术动力和成果储备。

  6、 省科技扶贫计划。以推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促进群众脱贫致富为目标,结合创建科技工作先进县(市、区)工作,引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培训本地技术人才,培育和发展地方支柱产业。

  7、 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选择国家和我省重点推广的、技术先进成熟配套的科技成果,推进经济建设主战场,提高全省工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产业结构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产品及产业竞争力;节能降耗,防治环境污染;发展“两高一优”农业。

  8、 省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为目标,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或独立研制开发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技术政策,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有一定试制批量,能够形成相当经济规模,并获得较好经济收益的新产品。

  9、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抓好我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发展态势及我省发展对策等方面的重大研究课题,为领导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结合重大科技项目或工程、区域经济发展及新兴支柱产业建立进行前期研究论证,提供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推动科技法规建设。

  10、省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计划。围绕培育新兴产业重点技术领域,突出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引进资金,开阔视野、开阔思路的高新技术项目,促进我省与国际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11、省科普计划。以提高全社会科技意识,提高全民科技素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为目标,面向社会做好科技宣传、科学普及和科技培训工作,旗帜鲜明地反对迷信愚昧活动,反对伪科学、捍卫科学尊严。

  12、省科技贷款计划。围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星火计划、火距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计划的实施,疏通科技渠道,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实现科技产业化。

  第四条 省科技计划的管理原则。

  1、 实行“目标管理”。根据全省科技发展总体规划,确定各科专项计划的目标和任务。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确保全省科技工作整体目标的实现。

  2、 实行“矩阵管理”。围绕科技工作的重点发展领域,加强重大科技项目的协调与集成,统筹安排各科技专项计划中涉及同一重点领域的工作任务,确保重点项目目标的实现。

  3、 实行“分类管理”。针对各科科技专项计划实施目标、任务、支撑条件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科技攻关计划、自然科学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项目经费一般采用政府拨款方式予以资助。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科技扶贫计划、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对可直接取得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发性项目经费实行有限补助、有偿使用管理。

  4、 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计划进度及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按照分段管理目标要求进行计划及项目过程评估和阶段总结。适应市场变化调整计划及项目的主攻方向和投资结构;按照市场需求做好各科技专项计划的有效街接,保证计划连续性和实效性,以利于科技发展总体目标的实现。

  5、 实行“合同管理”。对省科技计划中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项目,安排补助经费的指导性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计划下达部门(省科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省级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科技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 提出省年度科技计划编制方案及计划项目指南;

  2、 组织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3、 编制省年度科技计划;

  4、 下达计划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下拨项目经费;

  5、 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6、 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涉及省级有关部门或地(市)之间的有关问题;

  7、 组织项目验收及成果鉴定等;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 按照省年度科技计划编制方案和计划项目指南要求,组织辖属范围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报告,推荐重点项目。作为保证单位进行项目合同初审并签署意见;

  2、 按照有关要求向省科委编报归口管理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各类统计报表和经费决算;

  3、 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经费的转拨及使用监督;

  4、 负责归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助省科委作好项目的检查审计和验收与鉴定;

  5、 负责为归口管理项目提供应属本部门安排的基建物资、配套资金等有关条件;

  6、 负责协调解决归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 选择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论证,向省科委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论证报告;

  2、 与省科委签订项目合同,并负责项目合同的实施与完成;

  3、 按规定要求每年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委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表;

  4、 负责项目的日常检查监督,接受省科委和归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提出项目总结报告,做出经费决算表,接受验收及鉴定等。

  5、 提供应属项目承提单位安排的基建、物资、自筹资金、人工等有关条件。

  第八条 省科委根据科技计划及项目实施情况成立医师委员会,负责对重大项目进行技术论证或决策咨询。医师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管理、金融等方面的医师组成。医师委员会的职责是:向省科委提供对项目的咨询意见;参与项目论证;参与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或评估;参与项目验收。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九条 选项要求

  1、 紧密围绕全省科技一体化工作总体目标,重点突出农牧良种选育及高产优质高效综合配套技术、资源和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机电一体化和先进制造技术、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新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技术、生物工程技术、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技术领域产业化技术研究与开发。

  2、 推动先进适用、成熟配套、经济效益高、市场前景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新兴产业的形成。

  3、 进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查新工作,保证计划项目的先进性,减少计划项目的盲目性,避免重复研究。

  第十条 省科委于每年八月份提出下年度科技计划编制方案和计划项目指南,印发各地市及省级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省科委提出的编制方案和计划项目指南,组织所辖属的项目申报单位进地项目可行性论证,提出建议项目,于每年十月底前报送省科委,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议表、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查新报告、其它应附材料等。对部分重点项目由省科委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医师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对在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较大影响,可望取得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技术难关明确、配套技术基本具备,研究开发周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二至三年的科技项目,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直接进入省科技计划。

  第十三条 省科委计划的编制。根据省国民经济及科技发展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结合年度科技工作的目标和重点任务以及有关部门、地市和医师的建议,统筹考虑和安排。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省科技计划建议项目由省科委按照当年科技计划编制原则分类进行审查筛选、并根据当年支撑条件,进行综合平衡,按照重点资助,滚动安排的原则提出年度计划草案,提交常委会通过。

  第十五条 计划下达。省科技计划由省科委同省财政厅审定后正式下达。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计划,经省科技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省科技计划按照“分级负责,合同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作为项目实施保证单位与省科委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七条 经费下达。项目合同签订后,省科委划拨项目年度计划经费给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足额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2个月内同省科委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各项指标及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原因确需更改或撤销项目合同时,必须按规定程序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经省科委提出处理意见后方可执行,或按合同确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委报告项目合同执行情况;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年检查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并按规定向省科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省科委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重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撤销:

  1、 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无理论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2、 项目技术水平较低,国内已有同类成果的。

  3、 项目的技术或成果已被或近期将被市场淘汰的。

  4、 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匹配资金不落实的。

  5、 无工作场地,无技术条件,国内外合作无法保证的。

  6、 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因各种原因不能承担工作,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7、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不力,管理不善,财务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

  8、 其它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写出书面材料报送省科委。对经费使用、仪器设备购置等情况,认真进行检查和清查,并提出建议意见上报省科委和省财政厅。撤销的经费结余时,全额上缴省科委,由省科委报省财政厅后作为科技计划资金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如遇到重大技术难题或其它困难,有重大突破或发明,应及时上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委,由省科委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或组织医师考察。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对违反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省科委将根据情况予以审计和通报审批,减拨以至停拨下年度经费。对严重违反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将撤销项目并追回全部经费和物资等。省科委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申报的新项目。对失败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写出书面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经省科委进行审计后予以审批,批准使用的科技三项费报经省财政厅审核报销。

  第二十五条 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和经费与物资决算,并提出成果推广或继续开发的具体意见,连同项目验收申请一并报送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委。由省科委或委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技术档案包括:项目申报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合同文本、实施方案、工艺流程、技术参数、图纸资料、成果鉴定证书、经费及物资决算表等。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及重大的科技计划项目应加强保密及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和纪律。

  第二十八条 对已完成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科委申请成果鉴定、登记、奖励。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等法规条款切实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省科委是省科技项目成果的管理机关,行使国家对有关科技成果拥有的权利。省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未经审计的科技计划重点项目,不得申报科技成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计划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拨款、地方及部门配套、银行贷款,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省科技计划经费中的省财政拨款属国家补助性质。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计划经费中省财政拨款包括科技三项费、科技专项费。按照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委联合下发《河南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工(96)073号]执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计划项目经费按照《河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科技专项经费中有偿使用部分,必须列入项目合同条款,实行经济责任担保或抵押使用,以确保资金回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按期如数偿还。

  第三十三条 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计划编制的预算,下达计划经费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审计、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等经费转拨单位在收到省科委下拨经费后,务必于十五日之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非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挪用、扣压、截留。项目承担单位提取管理费的标准应严格执行[陕财工(1996 )07---------------号]文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多种科技投入方式和相应的科技经济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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